3、由中国的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民事、商业文书的认证程序是什么?
4、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国使用?
13、在丹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回中国结婚是否需要办理《单身证明》的领事认证?应如何申办?
16、有过婚史(在丹离过婚)的在丹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回中国结婚应如何向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7、没有结过婚的丹麦公民(持丹麦护照)赴中国结婚应如何向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8、有过婚史(在丹离过婚)的丹麦公民(持丹麦护照)赴中国结婚应如何向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9、离过婚的丹麦公民如何证明其《离婚判决书》上原配偶的国籍情况?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按照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手续,公证书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完成上述手续后,该文书方能在中国国内使用。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大使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中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该公约适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向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使某文书能够在中国使用。
如该文书并不用于送回中国使用,当事人不必向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大使馆也不为其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文书的使用国别,向相应国家驻丹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名称:Legalisation Office,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Denmark
地址: Asiatisk Plads 2
DK-1448
联系电话:
Phone number: +45 33 92 01 18 or +45 33 92 01 25 (between 13.00 and
16.00)
Fax number: +45 33 92 01 38
E-mail legalisering@um.dk
大使馆可接受办理的领事认证种类有:民事类认证、涉及财产的和公司文件的商事类认证。
第一步,将文件送往当地公证处(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公证的文书送往丹麦外交部认证处(Legalisation Off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Denmark)认证。(详见问题7)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大使馆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具体要求见问题10)。
请提供中文或英文文件,如果文件为丹麦文等其他文字,应将该文件翻译成中文或译文然后再送往丹麦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认证。
(1)当事人需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请认真完整填写申请表中各项内容,认证内容请清晰概括描述需要认证的文件内容;认证目的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及用途。
(2)提交当事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带照片)。
(3)申请认证民事类证书,如当事人本人不能前来使馆申办,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带照片的身份证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者需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出示代办者本人带照片的证件。
办理商事认证一般需要补充提供公司背景材料(公司注册情况,产品及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在华业务情况等)供使馆存档。
(4)已由丹外交部驻认证处(Legalization Off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Denmark)认证过的公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请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供使馆存档)
(5)如办理个人文件认证,需出示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中国公民应同时出示丹有效签证复印件。如办理公司或法人文件认证,应出示办理人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大使馆办理的领事认证只确定丹外交部认证处官员的签字和该办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被认证文件内容与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大使馆将拒绝认证。
向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携带本人的带照片身份证件,同时出示认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者需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出示代办者本人带照片的证件。
欲回国办理结婚的在丹中国公民,如已在丹居住达6个月以上,就需要办理《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
应备齐以下材料赴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
(2)经丹麦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及其丹麦有效签证复印件。
《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有使用上的有效期。
如果需要为《单身证明》办理认证手续,则应在证明开出后3个月内办妥丹麦外交部的认证和大使馆的领事认证。时间超出3个月,大使馆就不能为《单身证明》办理领事认证。经大使馆领事认证后,该《单身证明》自领事认证之日起6个月有效。
应备齐以下材料赴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
(2)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原件及复印件;
(3)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此判决书经丹外交部及大使馆认证后,还需送中国向相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方可使用)或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若当事人原配偶系在丹死亡,此条要求应变为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原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及其丹麦有效签证复印件。
应备齐以下材料赴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
(2)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
应备齐以下材料赴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1)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外下载);
(2)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单身证明》(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原件及复印件;
(3)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当事人原配偶是中国公民,此判决书经丹外交部认证处及大使馆认证后,还需送中国向相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方可使用)或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当事人原配偶非中国公民,还需出示原配偶国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若当事人原配偶系在丹死亡,此条要求应变为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原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
如其《离婚判决书》上载有原配偶的国籍,不必另出证明,否则需出示以下文件之一:
(1)经丹公证机构(NOTARY PUBLIC)公证及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原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2)经丹公证机构(NOTARY PUBLIC)公证及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当事人本人或其原配偶所作的国籍声明书;
(3)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原配偶入籍证明;
(4)经丹外交部认证处认证过的写有原配偶国籍的原结婚证。
大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领事认证的申请。
办理民事类领事认证手续,如,有关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民事授权、民事诉状等,收费为
办理商务、财产类领事认证,如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资信情况、遗产继承、财产赠予、房屋买卖等,收费为
大使馆只接受现金或支票两种支付方式
领事认证手续正常办理时间为4-10个工作日,通常不提供加急服务。